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当事人该怎么样处理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
因此,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或死亡,他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线)以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实比较偏僻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必须立即救治伤者,同时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对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和人员坠落位置进行标记。当事人可以用石块、砖块、石灰等物品在地面上做出明显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不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当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精神,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是指在本市道路范围内,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坏或人员轻伤的交通事故,可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仍能行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但有特殊情况不能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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